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戴圣所修,辄欲排毁?汉初高堂生传礼,既未周备,宣帝时少传后苍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记以授弟子戴德、戴圣、庆溥三人,合以正经及孙卿所述,并相符会。列于学官,年代已久。今无端构造异论,既无依据,深可叹息。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郑康成注仪礼“中月而禫”以“中月间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云“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议也。逾月入禫禫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
故由也不能过制为姊服鲤也不能过期哭其母。夫岂不怀惧名教逼己也。………”
或又有言“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何也?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太平御览卷第五百四十六礼仪部二十五居丧”
朝之臣者闻此,皆以制服二十五月之论合于礼典。”
“果然如此。那制服闰月复如何计得?”
“那自又一番议论纷纷,好生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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