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廷又复有朝臣议论制服三年之丧之期了。有言三年之丧三十六月者,有言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者,有言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者。好番不休。”
“三年之丧之论,历朝不绝。本朝自高祖皇帝以来,亦数论之也。只者番又言的甚麽?”
“者番有重臣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道后汉之时,忠上疏曰:“臣闻之孝经,始于爱亲,终于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贵贱,其义一也。夫父母于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于怀抱。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制服二十五月……后汉书卷四十六郭陈列传第三十六”云云。又曰:“谨案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曰“礼也。”杜预注云:“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纳币在十二月。士婚礼,纳采纳徵,皆有玄纁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盖公为太子,已行婚礼。”故传称礼也。公羊传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丧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纳采、问名、纳吉,皆在三年之内,故讥。”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图婚也。按经书“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预以长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书十二月,是经误。
“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传曰,缓也。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缓。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丧终此年,至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故丘明传曰,礼也。据此推步,杜之考校,岂公羊之所能逮,况丘明亲受经于仲尼乎?且二传何、杜所争,唯争一月,不争一年。其二十五月除丧,由来无别。此则春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尚书伊训云:“成汤既没,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讫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归亳也。是孔言“汤元年十一月”之明验。
顾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册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间有十日,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祗见其祖。顾命见庙讫,诸侯出庙门俟,伊训言“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别有一年。此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间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此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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