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已经慢慢让北方雄鹰帝国回到正轨,该公审的公审、该修复的修复。政治层面的人事调动、协商、充公都已经平稳落定。

现在就是国家一切的起点,宪法制定环节。

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政府组织架构、政府义务权力边界和公民义务权力边界,都是在宪法制定时就确立。

后续的立法、行政、司法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基础去细分执行的,所以才能被称为国家的基础。

宪法如果不去仔细查看,只需要看开头的两三条就能知晓这个国家大概的情况。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宪法,是由谁来作为这个国家的主体。

帝国宪法的第一条或者连续几条都会写,皇帝是这个国家的主体。强调皇帝的权力无限大,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

皇帝是这个国家的主体,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并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人都不能推翻皇帝的结论。(和超融合一样不会被连锁)

不同时期不同的皇帝,对帝国的掌控力也许有差别。在某些时期处理某些事情,可能会做出一定的妥协。

但是这种妥协只不过是出于维持帝国统治的退让,这种退让并不能改变帝国宪法赋予皇帝的权力。

上一任皇帝或许会妥协会退让,但这不代表下一任皇帝或者当皇帝对国家掌控力上升后也要接受妥协,这个是不存在的。

帝国宪法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任皇帝只会选择要不要行使帝国宪法赋予他的权力。

而新制定的《北方雄鹰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就用简短的文字,彻底改变了这个国家的历史前进方向。

(1.北方雄鹰共和国建立在组成北方雄鹰共和国的人民平等和团结之上。)

组成国家的主体已经变了,由原本独属于皇帝一人变成了普遍的国家公民,国家不再是由一人组成。

(2.北方雄鹰共和国是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不分种族、不分宗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二条宪法将以后的北方雄鹰共和国直接和世界上所有国家区分开,包括欧罗巴联合王国。

(3.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或者人民投票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部分公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被允许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人人平等的概念写入国家宪法,想要颠覆这个概念就必须先要推翻宪法。推翻宪法,就意味着将整个国家重新大革命。

之后的宪法宪章就是一些常规内容了,政府的框架和组织运转形式。

公民投票出总统,总统提名、任命各个部门部长组建内阁。内阁向总统负责,总统向大议院负责,大议院授权民选总统处理国家事务。

地方行政分为民选市长和地方事务官,民选市长负责沟通、协调地方行政,事务官则由国家考试选拔。

司法体系选择大陆法系,零无并不熟悉海洋法系。

两边的优劣自己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相对陌生的法律系统零无并不想在这个庞大国家试用。

主要是现在要面对的局面是:这个国家正在从帝国制转化成共和制。

过渡期有非常复杂的社会变革问题,这些复杂的局面安东·罗曼诺夫的团队并不能够精细处理。

海洋法系有一个特点:遵循先例。

最初的判例会极大的影响后续司法体系的运转,至少面对相同、相似案件的判决都会受到影响。

在这个国家过度阶段,面对十分复杂的社会局面。开一个影响深远的判例,对于这个国家来说就很有可能对后续百年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有些法律漏洞现在可能发现不了,但后续可能会出大问题。

大陆法系对于之前的判例态度,是起到一个参考作用。也许之前的判例会受到社会层面和法律条款不成熟的影响,但后续渐渐完善的法律条款能够让后来的司法体系实事求是的做出符合社会道德、符合法律条款以及法律精神的判决。

司法体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运转原则:法律条款是要能够结合当前社会道德的。

当某条法律条文,在执行阶段和当前社会道德产生冲突的时候。司法体系就必须考虑将当前局面提交给立法机构,要求进一步修改或者对原法律条文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对修改法律条文也有各自的倾向,大陆法系更倾向对原法律条文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条款。

文字是有歧义的,一个句子一个词都可能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意义。这在法律条文层面是很棘手的一件事,毕竟变一个词的意义可能就会将判决变成另一个结果。

解释条款的作用,就是将原法律条文的解读方向确定。限定原法律条文能够起作用的解读范围,消除法律条文在某些案例互相矛盾。

而海洋法系则会做出补充条款,增加或者修改法律条文,用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去应对法律条文在某些案件中的互相矛盾。

大陆法系更像是划定一个范围,这个范围的边界随着进一步解释条款所发生变动。

海洋法系则是用具体的条款去划定红线,红线位置随着补充条款所变动。

两个法律体系更像是两种国家状态。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有一个强力的中央集权政府,国家政府机关会参与到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直接的干预或者间接的干预。

海洋法系国家则是更倾向于小政府,国家机关一般不会直接干预社会运行。国内社会运行的主要层面并非国家机关,而是对区域内有极大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

大陆法系会让实际执法者有一定比例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会划定范围。

海洋法系则会限定死执法者的实际执法范围,有些社会层面看上去很抽象的事情,实际在法律层面并不违反。

法律条文越清晰越具体,那么上面的空子越多。

最经典的案例就是美帝各种绕过ATF美国烟酒火器管理局限制的改装品,大到大工厂、小到小枪店。

总有各种奇奇怪怪天马行空的产品来绕过法律条文的限制。

你禁止垂直握把是吧?这里有89度握把,因为垂直握把在法律层面是90度握把,而低于90度的握把在法律层面不算垂直握把。

你禁止枪托是吧?

这是一个手臂臂箍,看起来像是枪托。但是说明书上写着本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是用臂箍上面的捆扎带绑在你的前臂上。用来在射击的时候,固定步枪在手上的。

至于用户会不会直接将臂箍当枪托用,直接抵肩射击。那就是用户的事情了,正确使用方式厂家已经通过说明书告知了。

还有全自动阻铁。

民用只能有半自动,非法改装全自动是重罪会蹲局子。

但是将一个阻铁放进下机匣扳机组里,就会很微妙。毕竟你可以不用变动任何部件,只是将一个特制的金属块放到相应的位置。

半自动是扣一下扳机,发射一发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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