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昂吧自己的目的说的很明确:
要钱!
还钱咱俩就彻底两清,之后老死不相往来。
不还钱,你就是诈骗罪。
什么?
你问我为什么要先走民事不直接走走流程?
开玩笑,我们又不傻。
先走民事以德服人,说不定人家还能把欠的钱给全退了。
你走刑事退赃不退罪,弄好了配个几万块钱取得谅解,弄不好一分钱都不到蹲个几年拉到。
到最后我们岂不是白白忙乎了半天一毛钱没拿到?
当然了…
李子昂也害怕许彬那家伙再次恋爱脑发作。
众所周知。
人在确定犯法后都是后悔的,可怜的。
万一对方到时候装个可怜,许彬再看她可怜原谅她了怎么办?
综合所述,走民事先要求对方还钱是最明智的选择。
事情聊到最后,李子昂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假如对方到了审判员仍不愿意还钱,那本次负责庭审的法官们应当给他的当事人做个证人。
立案的法官闻言也是有些无语。
好家伙,案件还没开庭审理呢,先把审判长给搭进去了?
对于李子昂的要求,他也没有理由反驳,原因有二:
第一,他说的全都是事实,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许彬的女朋友是诈骗。
第二,他的要求虽然闻所未闻却又合情合理。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因此,证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证言。证人因故确实不能到案时,必须事先向传唤机关说明理由,不能无故不到案。
我想要传唤你作证人,你说你是法官不能作证人?
这不太合适吧?
当然了,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符合不出席的规定全当他没说。
不符合证人的条件有:
1、不了解部分或全部情况。
知道案件是指证人直接用眼睛、耳朵、鼻子和舌头等感觉器官感知案件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和据说的间接感知;
2、证人必须不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如果身心缺陷或年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所知道的案件向法院相关陈述,因此,这需要证人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案件事实;
3、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除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作证外,只要待证事实适应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就可以作为证人,包括未成年人。
那么问题又来了。
你说你是法官不符合传唤的要求,那请问你是不符合证人规定中的哪一条呢?
年龄不够智力不全还是精神状况不好?
如果你符合了不出席证人的硬性要求,那你又是怎么做到法官的位置上的?
有黑幕?靠关系?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两人聊到最后,法官都不敢再听他解释了。
他是真害怕自己都被对方搞成了被告…
这能不立案嘛?
在不立案他都成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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