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份证据,则是一份财产清单。

这份财产清单中,罗列燎记在两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子和商铺,以及现金存款。

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共同财产数额,以便对财产进行分割。

针对廖婷婷的举证,张远开始了他的质证表演:

“对于证据一和证据三,没有异议。

但对于证据二,真实性存疑,同时,对于证明目的也存疑。

关于真实性的问题,从这份证明上所盖的章来看,来源应该是一家私人诊所。

对于私人诊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权威性、准确性都不能保证。

另外还有证明目的。

原告方想以此证明男方对女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实在是牵强附会。

首先,无性婚姻本来就是一种正常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压力的越来越大,无性婚姻也会越来越普遍。好好回忆一下你们的上一次是什么时候……

其次,仅凭着这一份医疗证明,如何能够证明原告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什么伤害?受到了多少伤害?”

张远敢于有恃无恐地出这样的质证意见,凭的,当然是原告吴有有方不可能,也不会主动出出轨的事实。

然后以这样的事实来佐证王有有受到的伤害。

当然,就算王有有方破釜沉舟把这种事实也和盘托出,那么,张远也有驳斥的准备和理由。

“下面请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好的。”

张远答应老法官一声,然后开始了自己的举证过程。

“第一份证据,是原告的消费清单。

用以证明原告在这大半年的时间内,向不同的对象以购买车辆,支付房租以及其他贵金属的形式转移了大量的财产。

消费清单里的记录以及对应的消费票据,能够将这些消费和目的直接联系在一起。”

“对于证据一,原告认为关联性存在问题。”

廖婷婷针对张远的证据一发表质证意见,

“消费行为本身就拥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且,从原被告的家庭财产状况来看,一年两三百万的花费完全处于正常水平。”

“还有第二份证据,来自于警方的出警记录。”

等到廖婷婷对第一份证据质证之后,张远继续拿出邻二份证据:

“证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忠行为。

这些出警记录中,原告和不同的男人之间有男女朋友的身份,甚至还有夫妻的身份。

足以证明原告的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有关这份证据的原件,被告已经提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申请调取了。”

因为出警记录保存在几个地方的一线警局,张远等人不可能拿得到,所以早在开庭之前,便已经申请了法庭出面调取。

由警方记录,并且法庭调取,真实性自然是没话的。

只是,仅以这些记录便想确认王有有的重婚与和他人同居的事实,当然也是牵强的。

所以,原告的质证意见也在张远的预料之郑

“关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情形,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和清晰,所以被告以此为证据想要认定原告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无理且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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