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告方律师,如果我和那些持热武器的分子是一伙的,为什么我要手无寸铁地冲上去。”

“那是因为你……”原告方激动地大呼。

法官敲法槌,“肃静!”

林浅时继续发言,“再请问原告方律师,方才视频中我带领我手下的人袭击慕氏总监,可区区一个分公司总监有什么地方让我能冒着这么大风险作案?”

“还有,不知你们有没有注意到,在视频第二分十三秒的时候,有一个子弹擦过我的脚边,那请问原告方律师,如果我是领头,为什么还要被攻击。”

“我的发言就是这样,法官。”

原告方发言,“被告人手无寸铁自然是因为她背后有实力能保证她可以全身而退,被告人说不必要冒那么大风险,但这不成立,其实她肯定知道那并不是总监而是慕氏少爷慕辞初,第三,子弹并不是轨迹一定的,也会被打偏。”

轮到林浅时申辩:“原告方的解释倒也过得去,但在视频三分四十二秒,我所谓的同伙,其实是拿着刀叉刺向我,因为如果是向慕辞初的话,他的手不应该是那样的。”

林浅时现场做了示范,她的解释依旧合情合理。

原告方律师也有些撑不住,因为他们本来就是拿钱办事,也不清楚这些是真是假,不过他依然顽强地扯上,“被告人还有盗取重要商业机密的嫌疑。”

原告方给出U盘,投影到屏幕,第一张图片是出现在慕氏分公司的企业报告和企划案,标记时间是三月八号,第二张图片赫然就是出现在林浅时办公桌暗盒的慕氏企划案,标记时间是三月十号。

原告方被要求带证明时间的证人入场,确实大部分参加会议的慕氏员工都有印象,确实是三月八号。

而出现在林浅时办公室的文件,也的的确确是被几个保洁阿姨翻出来的,有公司视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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