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以舟一案到底以哪个罪名来定罪,申区检察院内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认定是故意杀人。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口咬定他是故意杀人。根据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证词,犯罪嫌疑人在晚八点半致电受害人,约受害人出门见面。而根据通话记录,八点半打给受害人的电话属于一名快递员,快递员称电话被犯罪嫌疑人借用过。
其次,受害人的手机,在案发第一现场并没有出现。时隔好几天以后,犯罪嫌疑人拿着受害人的手机主动来自首。如果真喝多了酒,怎么会在撞了人后还记得顺走人的手机?
最后,尸体的位置被人拖动过,从路边到巷子里有一道明显的血痕。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但除了他会拖动尸体以外,还能有谁?
说他不是蓄意杀人,谁信?
第二种,认定是交通肇事。
原因很简单,因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故意”而去撞受害人的。
两人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最多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妻子吵架,受害人帮他妻子做点小声音,偶尔还会帮着带带小孩。
根据便利店的监控录像来看,两人关系不算好,但也不能说是差。
一个正常人,怎么可能会毫无缘由地预谋杀人呢?
路小检察官在查阅完全部侦查卷以后,听众同事一一发表观点,最终检察长的目光落在了他身上。
“小路,你怎么看?”
路小检察官稍作沉吟,扔出一颗惊天霹雳雷:“我认为,他可能不是真正的凶手。”
这下,申区检察院真炸开了锅。
“撞人的那辆摩托车处理得很干净,没有任何线索可以指向谁使用过摩托车,魏以舟没有案底,只是一个很普通的人,他没有这个能力。换言之,除了他自己的供述以外,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定他的罪。”
按照刑诉法的规则,孤证无法定案。
这个案子,明显是有极大争议的。
“可是,他为什么要自首?”
“他是帮别人顶罪?”
“不是吧,都什么年代了,怎么可能还有这种事?”
检察长面色慎重,挥退其他人,头痛地按了按鼻梁,“让我想想,好好想想。”
路小检察官无声地退出了会议室。
这个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是赵华律师。
赵华律师在递交委托手续申请阅卷之后,原本也觉得这个案子辩护空间挺大,可他对着受害人的照片发了很久的呆,才后知后觉地意识到本案的受害人是谁,主动提出解除委托合同、退还律师费,家属死活不肯答应,而路小检察官也找上了门。
“师父,没事,你接吧。”路小检察官轻描淡写地道,“这个案子大概率会做交通肇事处理,只要你能拿到谅解书,一切好办。”
赵华律师惊疑不定地看着他,“小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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